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一、委托阶段拍卖规则 1、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拍卖的物品不得接受委托。 2、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拍卖品,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 3、审核委托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产权证明等材料与委托人签定委托合同。 4、需要保管的物品要认真履行保管义务。 5、需要对委托人、竞买人身份进行保密的应履行保密义务。 6、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7、不得在自己举行的拍卖会中拍卖自己的物品。 8、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拍卖。 9、于拍卖会召开7日或15日前在公开发行媒体上发布拍卖公告。 10、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不少于两天,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及有关条件和有关材料。要求竞买人行使瑕疵请求权。拍卖人向竞买人说明标的物的瑕疵。 11、认为需要对标的进行鉴定的,应当进行鉴定。对鉴定结论与委托合同载明标的状况不符的,应当要求修改或者解除合同。 二、拍卖阶段业务规则 1、审查竞买人资格。委托人、委托人的代理人及不符合竞买条件要求的竞买人不得参与竞买。 2、向委托人、被执行人、债权人、工商鉴证人员等相关人员发出参会邀请。 3、拍卖会由拍卖师主持,拍卖前拍卖师要出示拍卖师证书。 4、拍卖会前要宣读拍卖会竞买须知、特别规定及注意事项,并公布工商行政管理局监督举报电话 5、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反悔。 6、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拍卖会应当停止,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7、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法律效力,拍卖师应停止拍卖。 8、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 9、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与拍卖人签定成交确认书。 10、拍卖时,书记员当场做拍卖笔录,由拍卖师、书记员签字。已成交的,买受人也应签字。 11、在拍卖会中进行摄影、摄像与其他资料一并制作为电子文档形式存档备查。 三、交割阶段业务规则 1、拍卖成交后,需要变更过户的,应当出具成交文书及有关手续给委托人或买受人到有关部门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2、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佣金。 3、向买受人移交拍卖标的。 4、按合同约定,向委托人交付成交价款。 5、整理包括委托合同、评估报告(或鉴定报告、执法部门裁定书等)、拍卖公告、拍卖记录表、成交确认书、移交单等资料统一归档,保管期至少五年。 该规则属试行工作条例,在实践中须不断修订与充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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